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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 第11條
電業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電力調度
輸配電業為電力市場發展之需要,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得設立公開透明之電力交易平台。 電力交易平台應充分揭露交易資訊,以達調節電力供需及電業間公平競爭、合理經營之目標。 電業管制機關應視電力市場之發展情況,檢討電力交易平台之運作模式及成效,並得設立具獨立性交易單位,或要求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採取強化中立性運作之相關措施。 第一項及第三項電力交易平台之成員、組織、時程、交易管理、中立性運作措施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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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業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8-1條
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未依電業管制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要求採取強化中立性運作之相關措施,電…
「電力調度」的其他條文
第7條
電力調度,應本於安全、公平、公開、經濟、環保及能源政策等原則為之。
第8條
輸配電業應負責執行電力調度業務,於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應優先併網、調度再生能源。輸配電業…
第9條
為確保電力系統之供電安全及穩定,輸配電業應依調度需求及發電業、自用發電設備之申請,提供必要之…
第10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所生產或購售之電能需用電力網輸送者,得請求輸配電業調度,並按其調度總量…
第12條
電業管制機關為維護公益或電業及用戶權益,得隨時命輸配電業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查核其業…
← 第10條
看 電業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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