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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 第12條
電業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電力調度
電業管制機關為維護公益或電業及用戶權益,得隨時命輸配電業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查核其業務、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發現有違反法令且情節重大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 輸配電業對於前項命令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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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業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9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二條第…
「電力調度」的其他條文
第7條
電力調度,應本於安全、公平、公開、經濟、環保及能源政策等原則為之。
第8條
輸配電業應負責執行電力調度業務,於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應優先併網、調度再生能源。輸配電業…
第9條
為確保電力系統之供電安全及穩定,輸配電業應依調度需求及發電業、自用發電設備之申請,提供必要之…
第10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所生產或購售之電能需用電力網輸送者,得請求輸配電業調度,並按其調度總量…
第11條
輸配電業為電力市場發展之需要,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得設立公開透明之電力交易平台。電力交易平台…
← 第11條
看 電業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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