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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審查無線電頻率指配或變更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是否符合頻率分配表之規定。 二、是否與經指配之無線電頻率,發生妨害性干擾。 三、是否符合國際電信公約或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以下簡稱電聯會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 四、是否與國際電信聯合會已計畫及登記之無線電頻率發生妨害性干擾。 經主管機關審查,不予指配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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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