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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13條

電視事業於執照有效期間內二次評鑑結果均為優良者,其申請換發執照,免提報申請書第壹項所列之過去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但仍須提報申請書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或附表三之一)及第貳項所列之未來營運計畫,並得不經審查諮詢委員會初審,逕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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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