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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5條

申請換發電視執照所繳交之文件,經本會審查認應補正時,應以書面通知電視事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由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駁回其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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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