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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4條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換發執照申請書(如附件一)、各審查項目執行情形之說明文件及其佐證資料。 二、與所送紙本文件內容完全一致之電子檔(限以 PDF 檔案格式並製作成光碟片)。 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 四、電波涵蓋區域圖。 五、電臺執照影本及原電視執照影本。 六、民營電視事業為公司組織者,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公司章程;其為財團法人組織者,檢具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捐助章程。 七、民營電視事業為公司組織者,檢具法人股東、董事、監察人名冊及最近三次之董事會會議紀錄;其為財團法人組織者,檢具捐助人、董事、監察人名冊及最近三次之董事會會議紀錄。 八、已繳納審查費之收據影本。 九、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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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