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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9條

電視事業於節目為置入性行銷時,其節目內容之製播,應依節目內容所需,融入節目情節,自然呈現,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刻意影響節目內容編輯。 二、直接鼓勵購買商品或服務。 三、誇大商品或服務及其效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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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