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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 三 章 置入性行銷之管理
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因節目置入之商品、商標或服務而獲得利益者,得不視為置入性行銷: 一、該商品、商標或服務在節目上之呈現,屬節目編輯上合理之素材。 二、該節目係他國業者產製,且未經電視事業後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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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入性行銷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7條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除下列節目類型外,得為置入性行銷:一、新聞節目。二、兒童節目。第8條電視事業不得於節目以下列商品、商標或服務為置入性行銷。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菸品。二、…第9條電視事業於節目為置入性行銷時,其節目內容之製播,應依節目內容所需,融入節目情節,自然呈現,不…第10條電視事業於節目為置入性行銷時,應於該節目播送前或後明顯揭露置入者之名稱或商標,其揭露不計入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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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