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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7條

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除下列節目類型外,得為置入性行銷: 一、新聞節目。 二、兒童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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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