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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36條

本辦法所定非營利幼兒園應報委託單位、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核准、核定、備查或提起申復之事項,非營利幼兒園應先經其所屬非營利法人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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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