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非訟事件法 › 第68條

非訟事件法 第68條

民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許可繼續出版契約關係之聲請,得由出版權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出版人為之。 前項聲請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AI 白話解釋
← 第67條看 非訟事件法 全文第6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