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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農田排水之灌溉水質基準值檢測方式及品質管制作業準則

一句話看懂
該法規規範非農業用田排水之灌溉水質基準值檢測方式、品質管控及相關作業準則,目的在於確保水資源品質,以維護農業生產及環境保護之利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0-09-23・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準則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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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非農田排水之水質檢測時,其採樣、保存及檢測方式如下: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河川、湖泊及水庫水質採樣通則(NIEA W104)與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NIEA W109)。 二、灌溉水質基準值管制項目與品質項目之檢測方式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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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相關指引,執行前條之品質管制事項: 一、環境樣品採集及保存作業指引(NIEA-PA102)。 二、環境檢驗室品質管制指引通則(NIEA-PA101)。 三、環境檢驗檢量線製備及查核指引(NIEA-PA103)。 四、環境檢驗品管分析執行指引(NIEA-PA104)。 五、環境檢驗品質管制圖建立指引(NIEA-PA105)。 六、環境檢驗器皿清洗及校正指引(NIEA-PA106)。 七、環境檢驗方法偵測極限測定指引(NIEA-PA107)。 八、環境檢驗儀器設備校正及維護指引(NIEA-PA108)。 九、其他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相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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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前條所定品質管制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學校、法人或其他機關(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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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準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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