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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 第2條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非都市土地:指依法發布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 二、需用土地人:指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
第三條
規定之事業所必須,依法得申請徵收私有土地者。 三、供公共設施使用:指經需用土地人認定具有供公共使用性質者。 四、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指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已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相關之適當使用地。 五、申請人:指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權利人、義務人或經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土地之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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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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