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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 第4條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4條
需用土地人受理申請案件,必要時得會同申請人及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等辦理實地勘查或測量,並作成紀錄。 前項勘查或測量,需用土地人應通知申請人於勘測前向地政機關繳納勘查或測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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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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