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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3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以下簡稱本證明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需用土地人提出申請: 一、有移轉土地需要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屬外國、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者,應檢附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委託申請案件,應另檢附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委託書。 前項需用土地人不明者,申請人得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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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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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