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 第11條
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第11條
專案輔導學校主動申請停止全部招生者,應擬訂停止全部招生計畫,提校務會議報告,並經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董事會通過後,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停止全部招生,依本條例
第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重新組織董事會,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前項所定停止全部招生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校基本資料。 二、停招原因。 三、停招後至停辦前學生授課規劃。 四、教職員工權益保障規劃。 五、停招後至停辦前校務規劃。 第一項校務會議,經審議會審議認定無法召開者,得免提校務會議報告。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