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 第4條

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第4條

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依下列規定,查核學校有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一、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每學期查核一次。 二、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每學年查核一次。 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預警學校之辦學狀況及改善情形;經查核認定已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應以書面通知該校予以免除列為預警學校。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