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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第3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比率,指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人數除以該校教師員額編制人數。 前項所稱合格教師,指於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與其任教類別、學科相符教師證書之專任或代理教師,包括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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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