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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 第3條
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第3條
本條例
第五條
第一項第四款及
第六條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比率,指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人數除以該校教師員額編制人數。 前項所稱合格教師,指於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與其任教類別、學科相符教師證書之專任或代理教師,包括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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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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