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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 第9條
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第9條
查核輔導小組得採到校訪視或其他經查核輔導小組決議之輔導方式,並作成查核輔導紀錄。 學校主管機關應將專案輔導學校之查核輔導紀錄公開於
第六條
第二項之資訊網站,至該校經審議會審議免除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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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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