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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 第4條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4條
責任廠商對回收產品與其庫存品之置放,應與其他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有效區隔並明顯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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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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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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