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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7條

責任廠商就回收產品之銷毀,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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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