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 第5條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5條
責任廠商應自回收啟動日起,至回收完成日,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頻率、方式,報告回收進度。 前項報告方式,得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系統登錄回收進度。 第一項報告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問題產品之相關製品名稱、規格、有效日期。 二、問題產品與其相關製品製造或進貨量、庫存量、下游回收量及退回上游量、售出下游量。 三、通知下游廠商下架回收之日期及方式。 四、下游廠商名稱、地址。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報告事項。 有本法
第五十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所列回收事由者,不適用第二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