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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送達責任廠商或其代理人之文件,得先以電子方式傳送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系統。 責任廠商或其代理人於前項電子系統閱覽時起,應依前條規定執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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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