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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17條

查驗機關辦理查驗所需樣品,以無償方式取得,其數量以足供查驗所需者為限。抽取樣品,應開具取樣憑單予報驗義務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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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