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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18條

輸入產品之檢驗,以抽樣先後順序為之。但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複驗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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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