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 第24條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24條

輸入產品經查驗不符合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報驗義務人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 一、辦理退運或銷毀。 二、不符合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得向查驗機關申請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 三、標示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得向查驗機關申請限期改正。 報驗義務人依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處置產品,經查驗機關審查同意者,得輸入該產品後,再行消毒、改製、採行適當安全措施或改正標示。 輸入產品經查驗不符合規定,其已具結先行放行者,報驗義務人亦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