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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25條

查驗機關依本辦法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得以電子資訊傳輸方式通知報驗義務人。 前項以電子資訊傳輸方式之通知,於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發出時,推定發生送達效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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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