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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或行政執行法第六條之規定,商請警察機關協助: 一、有維護執行或稽查人員之安全與現場秩序之必要。 二、發現犯罪、違法(規)行為,有依法取締查處之必要。 三、執行取締遭受暴力威脅或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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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