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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專門職業人員,指經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者;所稱技術證照人員,指領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所核發之技能檢定之技術士證者,或經其認可之專業認證機構所核發之具有技術士證同等效力之技能職類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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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