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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技術證照人員從業期間,每年至少八小時應接受各級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衛生講習機關(構)辦理之衛生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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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