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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18條
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條例
第二十四條之二
第一項所定關於
第二十二條
、
第二十三條
限期補正及限期改善之查驗,包括書面審核或飲用水水質採樣及檢驗;主管機關應於公私場所報請查驗後,七日內完成書面審核或飲用水水質採樣,三十日內完成飲用水水質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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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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