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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所定關於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限期補正及限期改善之查驗,包括書面審核或飲用水水質採樣及檢驗;主管機關應於公私場所報請查驗後,七日內完成書面審核或飲用水水質採樣,三十日內完成飲用水水質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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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