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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 第5條

駐華外國機構得享受左列特權暨豁免: 一、館舍不可侵犯,非經負責人同意,不得入內。但遇火災或其他災害須迅速採取行動時,得推定已獲其同意。 二、財產免於搜索、扣押、執行及徵收。 三、檔案文件不可侵犯。 四、豁免民事、刑事及行政管轄。但左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捨棄豁免。 (二)為反訴之被告。 (三)因商業行為而涉訟。 (四)因在中華民國之不動產而涉訟。 五、電信及郵件免除檢查,並得以密碼之方式行之。其需設置無線電臺者,應經外交部及有關機關核可。 六、稅捐之徵免比照駐華使領館待遇辦理。 七、公務用品之進出口比照駐華使領館待遇辦理。 八、其他經行政院於駐華使領館所享待遇範圍內核定之特權暨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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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