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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
› 第6條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 第6條
駐華外國機構之人員得享受左列特權暨豁免: 一、豁免因執行職務而發生之民事及刑事管轄。 二、職務上之所得、購取物品、第一次到達中華民國國境所攜帶之自用物品暨行李,其稅捐徵免比照駐華外交領事人員待遇辦理。 三、其他經行政院於駐華外交領事人員所享待遇範圍內核定之特權暨豁免。 前項人員,以非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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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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