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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船機構監督辦法 第5條

本國驗船機構辦理第三條規定事項,應依交通部發布之規則、辦法或命令 ,經政府批准或核准採用之有關國際公約規定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各項有關 船舶技術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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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