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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 第14條
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第14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喪失
第二條
所定資格、條件。 二、未依
第三條
第六款文件辦理人力評鑑,且情節重大。 三、未依
第五條
第二項規定申請變更許可,且情節重大。 四、認證機構於三年內,違反本法
第九條
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二十八條
規定裁處罰鍰三次以上。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廢止認證機構許可,並得令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期間,禁止其依本法
第五條
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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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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