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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第14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喪失第二條所定資格、條件。 二、未依第三條第六款文件辦理人力評鑑,且情節重大。 三、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變更許可,且情節重大。 四、認證機構於三年內,違反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裁處罰鍰三次以上。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廢止認證機構許可,並得令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期間,禁止其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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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