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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運動賽事,以於我國境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並經各該運動賽事之主管機關備查者為限。 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各該運動賽事之主管機關備查文件,應副知主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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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