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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 第5條
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第5條
體育團體辦理
第三條
第三款活動以於我國境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並銷售門票,且於活動開始之一個月前向本部申請認可者為限,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前項申請認可之體育團體及其舉辦
第三條
第三款活動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免徵營業稅之認可: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 二、違背國家政策或法令。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一項申請認可者,應於活動前檢附本部認可文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免徵營業稅,並於活動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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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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