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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煙火輸入及販賣許可辦法 第13條

申請輸入或販賣高空煙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 一、違反本條例相關法令之行為。 二、申請所附文件經主管機關(構)撤銷、註銷或廢止者。 三、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者。 四、主動申請廢止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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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