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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第12條

為增進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專業職能,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第五條第二款輔導人員,訂定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規定。 輔導人員依其工作職責及所需具備專業,依前項規定通過專業資格認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證明。 前項專業資格認定證明之有效期限,自發證日起算為五年,期滿應申請換發。換證時,輔導人員應仍在職,並應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 第二項資格認定作業及前項資格換證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設置之特殊教育中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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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