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 第12條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第12條
為增進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專業職能,中央主管機關應就
第五條
第二款輔導人員,訂定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規定。 輔導人員依其工作職責及所需具備專業,依前項規定通過專業資格認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證明。 前項專業資格認定證明之有效期限,自發證日起算為五年,期滿應申請換發。換證時,輔導人員應仍在職,並應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 第二項資格認定作業及前項資格換證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依本法
第五十條
規定設置之特殊教育中心辦理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條
看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