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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 第13條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第13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於大專校院資源教室任職之輔導人員,未具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
第七條
第二款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大專校院進用為資源教室輔導人員: 一、依前條規定取得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學校依
第十條
第二項規定考核合格者,得繼續於原校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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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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