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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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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22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
第二條
、
第十五條
、
第十六條
第二項、
第十七條
、
第十九條
至前條,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
第七條
、
第十條
及
第十九條
,自九十九 年八月一日施行。 前二項各條規定,以適用於前二項施行日期入學之高級中學一年級學生為 限,並逐年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
第六條
、
第十一條
及
第十二條
之一,自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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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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