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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22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前條,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九條,自九十九 年八月一日施行。 前二項各條規定,以適用於前二項施行日期入學之高級中學一年級學生為 限,並逐年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之一,自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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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