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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處理辦法 第7條

高級中等以上 (含進修補習) 學校學生申請免修在校軍訓全部或部分課程 或免參加軍訓術科教練及活動,應在入學註冊後二週內,檢具有效證件, 向就讀學校辦理申請,由校 (院) 長核定。並分別統計列冊以備查考。申 請書及名冊格式由教育部另行訂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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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