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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處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處理辦法規範學生因故無法修習軍事訓練課程時的申請、審核及相關權益處理,確保學生權益並提供適當的替代措施。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3-13・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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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大專院校學生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修在校軍訓全部課程: 一、曾在國內大專院校畢業者。 二、曾任國軍軍官或視同軍官職務及適任國軍預 (候) 備軍官經核准退為 備役者。 三、現任國軍軍官經權責單位核准就讀大專院校或在職進修者。 四、備役士官、兵年齡屆滿四十五歲以上者。 五、經核定入學之外國留華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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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參加軍訓術科教練 及活動: 一、具有後備軍人身分者。 二、現任國軍官、士、兵,經權責單位核准參加營外學校就讀者。 三、年齡屆滿四十五歲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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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修在校軍訓全部課 程: 一、曾在國內同等程度以上之正規學校畢業者。 二、曾任或適任國軍士官、預備士官以上職務,經核准退為備役者。 三、現任國軍士官、預備士官以上職務,經權責單位核准參加營外學校就 讀者。 四、年齡屆滿四十五歲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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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大專院校學生具有備役士官、兵身分者,得視個人服役軍種別,依自願申 請免修在校軍訓部分課程,得免修之課程由教育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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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視覺障礙學生 (指矯正後優眼視力測定值未達○.○三者) 、聽覺障礙學 生 (聽力損失在六十分貝以上者) 、智能不足學生、肢體障礙學生 (行動 能力及操作能力均有嚴重障礙者) 及其他顯著障礙學生得申請免修軍訓全 部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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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高級中等以上 (含進修補習) 學校學生申請免修在校軍訓全部或部分課程 或免參加軍訓術科教練及活動,應在入學註冊後二週內,檢具有效證件, 向就讀學校辦理申請,由校 (院) 長核定。並分別統計列冊以備查考。申 請書及名冊格式由教育部另行訂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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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大專院校轉學生,已修畢各該學期軍訓課程成績及格者,准予抵免。自軍 事學校轉入者,其轉入年級以前各學期之軍訓成績,得以軍事學校各該學 期之軍事訓練及格成績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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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七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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