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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4條

分校應置分校校長一人,綜理分校校務;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聘任;私立者,由董事會聘任,並準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分校校長之資格及聘任,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及國民教育法相關法令規定。 分校之組織,應於本校之組織法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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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