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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3條

客語師資依下列方式培育: 一、前條第一款第一目教師,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前條第一款第三目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相關聘任規定辦理。 三、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以外之合格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由客家委員會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協調相關單位開設客語言能力之相關課程或研習,提供其修習,協助其取得客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 前項第一款教師之培育,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積極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課程,提供在職合格教師進修,取得本土語文客語文專長教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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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客語師資,指下列人員: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從事客語文課程教學之師資:(一)取得本…第4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以客語為教學語言之相關課程,提供師資培育之大學師資生…第5條客語師資聘用,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二款之教師:依教師法、公立高…第6條一般地區之公立國民中學總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及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總班級數二十二班以上者,一百十七…第7條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其甄選、介聘、遷調客語文課程以外學科之編制…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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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