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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
› 第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3條
客語師資依下列方式培育: 一、前條第一款第一目教師,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前條第一款第三目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相關聘任規定辦理。 三、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以外之合格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由客家委員會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協調相關單位開設客語言能力之相關課程或研習,提供其修習,協助其取得客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 前項第一款教師之培育,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積極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課程,提供在職合格教師進修,取得本土語文客語文專長教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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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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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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