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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4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以客語為教學語言之相關課程,提供師資培育之大學師資生修習。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需求,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客語教學增能課程,提供第二條各款人員修習。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學校需求,開設客語教學專業知能研習課程,提供第二條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修習。 客家委員會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激勵機制,鼓勵第二條各款人員修習第二項客語教學增能課程。 第二項客語教學增能課程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商客家委員會共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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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客語師資,指下列人員: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從事客語文課程教學之師資:(一)取得本…第3條客語師資依下列方式培育:一、前條第一款第一目教師,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辦理。二、前條第一款第…第5條客語師資聘用,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二款之教師:依教師法、公立高…第6條一般地區之公立國民中學總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及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總班級數二十二班以上者,一百十七…第7條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其甄選、介聘、遷調客語文課程以外學科之編制…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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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