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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5條

客語師資聘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二款之教師:依教師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第二條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相關聘任規定辦理。 三、第二條第三款之幼兒園以客語從事教保活動課程之教保服務人員: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教師以專任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學校採合聘方式為之。 客語文課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用,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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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