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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第3條

教師在職進修,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其方式如左: 一、參加研習、實習、考察。 二、進修學分、學位。 三、其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之進修與研究。 前項所稱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係指教學與訓輔、課程與教材發展、教學評 鑑、學校行政、教育研究等專業與專門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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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