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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第4條

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之機構如左: 一、中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 三、各級政府設立、核准設立之教師在職進修機構。 四、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認可或核准之學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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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