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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6條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課程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教育專業 科目及本法第十條專門科目之規定,擬任教職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參加 教師資格初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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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